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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章程 REGULATIONS FOR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NON —STATE-RUN SCI-TECH ENTERPRISE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Non-Governmental Sci-Tech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PNSE。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全国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是由科技型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从事科技、经济、教育、商务、税务、国土管理、金融、法律、新闻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工业、农业、经济、科技各类开发区、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者、政府管理部门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系非盈利、联合性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是致力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科技型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民营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促进者之家。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建立和谐社会过程中,团结广大会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贯彻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努力发挥促进会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努力把促进会建设成为“贯彻政府意图,维护民营权益,为建成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政策建议; 3.为维护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 4.探索科技型民营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和区域发展中的工作机制和模式;推动各行业民营科技的技术进步;推动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 5.推动“寓军于民”工作的有效开展; 6.积极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为企业发展牵线搭桥,并提供咨询服务; 7.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各项服务:技术成果的评估;产品的推介;技术交易和市场开拓;项目融资和企业上市; 8.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中理论研讨,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报告会、交流会;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9.表彰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在促进民营科技发展工作中,在积极奉献国家社会的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会员; 10.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考察、展览等活动;帮助科技型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11.编辑出版会刊,组织编写相关科技发展报告,出版资料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条件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中央及地方与民营科技发展有关的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科教文卫、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社会团体、产业部门改制的研究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农业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 3.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生产力促进、企业孵化器等服务与合作机构。 个人会员: 1.从事科技、经济、改革、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 2.具有一定实力和素质较高的企业家; 3.与民营科技合作、运用民营运行机制及与之发展相联系的国有企业、大院大所、高等院校、新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关心民营科技发展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4.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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